“友臣”遭遇“金丝”缠绕

来源:深圳立中  |   发布于:2015/1/2 9:10:13  |   浏览:  |   文字: 【】  【】  【

 

位于福建省晋江市的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友臣公司),于2011年推出一款名为“金丝肉松饼”的食品,由于该食品味道可口、鲜美,进入市场后备受消费者欢迎,就在该食品风靡市场之际,却被“金丝”商标权利人邓世华指控商标侵权,陷入商标侵权漩涡。5月4日,为尽快确认“友臣牌金丝肉松饼”是否侵权,以恢复正常生产销售,友臣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确认商标不侵权诉讼。与之相对的是,5月27日,邓世华为维护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商标侵权为由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日前,法院已受理了上述两起案件。
“金丝”商标缠住肉松饼
据友臣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公司原为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福泉食品厂,2011年更名为友臣公司,是一家集食品研发、创新、生产、销售为一体的专业化大型食品企业。从2012年4月起,友臣公司在金丝肉松饼产品内外包装、广告宣传、网页图片等处均使用“金丝肉松饼”作为产品名称,并大量生产和销售“友臣牌金丝肉松饼”商品。
友臣公司负责人表示,友臣公司生产的“友臣牌金丝肉松饼”被誉为食品行业的爆品。由于金丝肉松饼味道鲜美可口,可及时速食,投入市场后备受消费者青睐。然而2013年下半年开始,一些食品企业开始跟风,打出各种品牌的“金丝肉松饼”。
就在友臣公司的金丝肉丝饼畅销市场之际,重庆市自然人邓世华于今年2月20日委托律师向友臣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其立即停止在“金丝肉松饼”上使用“金丝”商标并赔偿损失;4月8日,邓世华再次委托律师向厦门市中闽百汇商业有限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其停止销售“友臣牌金丝肉松饼”。
据了解,邓世华是一名重庆市渝中区的个体工商户,其早年间从广州竹生面和重庆花卷中获得灵感,制作出的馒头里面盘旋着数百股金色的面丝丝,并据此将该馒头命名为“金丝馒头”。邓世华于2011年7月申请注册第9780194号“金丝”商标,2012年该商标被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糕点、包子、面包、花卷等商品上。
据邓世华该案代理律师介绍,就在友臣公司面对两律师函置之不理之际,今年4月14日,邓世华再次委托律师向阿里巴巴及淘宝电子商务平台投诉,随后友臣公司的金丝肉松饼商品销售链接被直接删除。4月15日,友臣公司的厦门经销商被投诉其销售的友臣金丝肉松饼商品涉嫌侵犯邓世华的“金丝”注册商标专用权,厦门市同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随后扣押了2024件“友臣牌金丝肉松饼”商品。与此同时,友臣公司在湖南、河南、上海等地的经销商也遭遇了类似投诉。 
友臣请求确认不侵权
友臣公司负责人表示,近两个月以来,该事件已经给友臣公司造成约500万元至600万元的经济损失。为避免经销商遭受更大损失,友臣公司已更改产品包装,在去除“金丝”字样的同时,友臣公司于5月4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确认商标不侵权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友臣牌金丝肉松饼”商品不构成对邓世华享有的“金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友臣公司诉称,首先,“友臣牌金丝肉松饼”商品上的“金丝”字样并未用于识别商品的来源的作用,并非作为商标使用;其次,“友臣牌金丝肉松饼”商品上的“金丝”字样并非单独使用,而是与“肉松饼”连用,组成“金丝肉松饼”字样,“金丝肉松饼”已经是该类商品的通用名称;另外,“金丝”字样与“肉松”连用,组成“金丝肉松”字样,“金丝肉松”是“金丝肉松饼”商品的主要原料,其在相关商品上使用“金丝肉松”字样是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属于正当使用,不构成对“金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被告邓世华无权禁止原告和其他厂家在“金丝肉松饼”商品外包装上的正当使用行为。4月20日,福建省食品工业协会出具“证明”,证明“金丝肉松饼”已经成为以金丝肉松为馅料的馅饼类产品的通用名称。2013年4月,当友臣公司负责人游晓文以个人身份在第30类商品上申请注册“金丝肉松饼”商标时,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该商标为通用名称之由驳回其注册申请。
邓世华该案代理律师介绍,根据不完全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市场上大大小小的肉松饼品牌达到上百家。友臣、百分爱等大部分厂家将“金丝肉松饼”作为商品名称使用,盼盼集团(肉松饼)、珠穆朗玛(肉松饼)、U吧U吧(金园肉松饼)等均未将“金丝肉松饼”作为商品通用名称使用。邓世华发起维权行动后,友臣、百分爱等部分厂家已经改名,不再使用“金丝”字样。
在友臣公司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后不久,邓世华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将友臣公司及销售友臣公司生产的“金丝肉松饼”产品的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厦门世贸分店推至被告席上。
据邓世华该案代理律师介绍,在与友臣公司发出律师函交涉未果的情况下,邓世华于5月26日以商标侵权为由将友臣公司诉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邓世华认为,第5410385号“金丝”商标档案显示,“金丝”为肉松上的注册商标,不存在“金丝肉松”的商品通用名称,友臣公司使用“金丝”无任何依据。其是第9780194号“金丝”商标的注册人,依法享有该注册商标专用权。邓世华享有的“金丝”商标于2011年7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2012年11月28日被核准注册,友臣公司2012年4月才开始生产“金丝肉松饼”,显然,在“金丝”商标申请注册日前,“金丝”非肉松饼的通用名称。“金丝”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友臣公司擅自在肉松饼上使用“金丝”字样,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肉松饼系“金丝牌肉松饼”,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邓世华“金丝”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被告友臣公司构成对其第9780194号“金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给邓世华及“金丝”商标被授权使用单位造成巨大损害,于是向友臣公司索赔1000万元。
中国知识产权报将持续关注该案进展。(记者  毛立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