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叶诉一统专利侵权案胜诉 一审获赔370万元

来源:深圳立中  |   发布于:2015/5/8 9:11:15  |   浏览:  |   文字: 【】  【】  【

 

记者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七台河市双叶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双叶家具)诉博航一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博航一统)家具外观专利侵权案有了最新进展。法院判决博航一统侵权成立,赔偿双叶家具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370万元,创家具行业外观专利侵权赔偿案新高。
双叶家具代理律师、中闻律师事务所王国华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候介绍,双叶家具公司系专业设计并生产实木家具的知名生产企业,并曾经获得多项行业荣誉。2010年7月和9月间,双叶家具后申请了五项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名称分别为抽屉面板、茶几、茶几、餐桌、沙发。2012年初,双叶家具公司发现一统家具公司生产销售的部分家具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一统家具公司生产、销售和许诺销售的涉案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在功能、用途、销售等方面均存在相同,一统家具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双叶家具公司的涉案专利权,导致双叶家具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重大损害。在经过沟通无效后,双叶家具向法院提起诉称。
庭审中,被告辩称,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不相同也不相近似,被诉侵权产品属于现有设计,涉案专利效力目前处于法律待定状态,因此一统家具公司不应对双叶家具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一统家具公司生产并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双叶家具公司享有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的民事责任,并根据以下理由判决博航一统侵权成立:
首先,原告双叶家具公司取得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合法有效,受我国专利法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其专利权有效期内,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其次,根据相关规定,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之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包括在国内外以出版物形式公开和以使用等方式公开的设计,经比对,被告博航一统公司提出的现有设计均与其被诉侵权产品既不相同也不相似,现有设计抗辩不能成立。
再者,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改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中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根据相关规定,在与外观设计产品相同或者详尽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外观设计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外观设计落入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本案中涉案专利产品和被诉侵权产品属于相同种类产品,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应认定两者相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此外,被诉侵权产品系从被告一统家具公司店铺公正购买所得,有《一统国际家具销售合同》、《一统国际家居商品送货单》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博航一统公司销售了涉案侵权产品,结合一统家具公司网站上对产品信息的介绍及产品生产流程的介绍等信息也可以推定涉案侵权产品系由一统家具公司生产的。另外一统家具公司自认其许诺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判决博航一统停止生产、销售和许诺销售侵害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赔偿七台河市双叶家具实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370万元。(姜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