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通讯、华为角逐手机充电专利

来源:深圳立中  |   发布于:2015/2/23 9:12:13  |   浏览:  |   文字: 【】  【】  【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华为公司)和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兴通讯公司)是我国自主创新企业的代表,尤其难能可贵的是,两家企业都特别重视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在通信相关领域拥有大量专利。正因为此,华为公司和中兴通讯公司逐步走向世界,成为了国际知名的通信设备制造商。然而,随着竞争日趋激烈,华为公司和中兴通讯公司近年来不时互相起诉对方专利侵权,各有胜负。日前,在一起与手机充电相关的发明专利侵权诉讼中,中兴通讯公司一审取得胜利,华为公司及其关联企业被判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中兴通讯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
竞争引发互诉
华为公司和中兴通讯公司是我国最大的两家通信设备制造企业,即使在世界范围内,这两家企业也是行业领先企业。国家知识产权局披露的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华为公司和中兴通讯公司是我国拥有有效专利数量最多的两家企业,其中华为公司拥有近1.9万件,中兴通讯公司拥有近1.3万件;在2013年国内企业发明专利授权量排行榜上,华为公司以2251件排名第一,中兴通讯公司以1448件排名第三;华为公司和中兴通讯公司同时还是2013年我国PCT(专利合作条约)申请量排名前两位的企业,分别有3625件和2156件。
“有市场就有竞争”,华为公司和中兴通讯公司同为通信设备制造商,产品多有重叠,可以说是直接的竞争对手,特别是在迈向全球的发展进程中,两家企业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双方之间爆发了备受瞩目的“专利大战”。
2011年,先是华为公司在德国、法国和匈牙利对中兴通讯公司提起法律诉讼,指控其侵犯了华为公司的专利权和商标权。据媒体当时报道,华为公司称曾多次邀请中兴通讯公司进行“专利交叉许可”谈判,但未获得成功。一方面,华为公司没有得到中兴通讯公司实质性的回应;另一方面,华为公司在发现中兴通讯公司数据卡产品非法使用华为公司注册商标后,向其发送了要求停止侵权函,但中兴通讯公司并未终止侵权行为。
对于华为公司在国外提起的诉讼,中兴通讯公司回应称已向欧盟请求撤销华为公司相关商标,并在法国提起相关专利无效的程序。作为反击,中兴通讯公司在国内对华为公司发起了专利侵权诉讼。2011年4月,中兴通讯公司以侵犯“一种连续资源分配信令的生成和解析方法及其装置”等3件发明专利权为由,将华为公司起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据了解,涉案的3件发明专利均为3G标准必要专利。
随后,华为公司也在深圳中院提起诉讼,称中兴通讯公司侵犯其“一种无线网络通信装置”等4件发明专利权。同样,这4件发明专利也是3G标准必要专利。
目前,华为公司与中兴通讯公司之间这7起3G标准必要专利互诉侵权案件都还在审理中。
最新的一起案件是中兴通讯公司诉华为公司侵犯“一种被充电侧检测外部充电电源充电方式的方法及装置”(专利号为ZL200610063434.1)发明专利权案。在这起案件中,中兴通讯公司以华为公司及华为终端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区星音通讯器材商行业主刘某共同侵犯其发明专利权为由,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认定侵权
据了解,中兴通讯公司于2006年11月申请“一种被充电侧检测外部充电电源充电方式的方法及装置”发明专利,2009年8月获得授权。该发明涉及一种被充电侧检测外部充电电源充电方式的方法及装置,所提供的技术方案能够快速检测出是充电器充电方式还是USB设备电源充电方式,既能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并适应于低速和高速USB类型,又能够不增加成本和复杂度,并不影响被充电侧的可维护性和功能的实现。
中兴通讯公司称该专利广泛应用于其生产的手机产品中并为其带来了巨大的收益,后发现华为公司及华为终端有限公司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该产品,刘某在位于陕西省西安市西华门的海星智能广场销售产品型号为C5110的移动电话产品。经对比,前述产品中使用的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2011年5月9日,中兴通讯公司和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公证处公证员在位于陕西省西安市西华门海星智能广场三楼东厅A-6西安星音通讯商行,购买了HUAWEI C5110型号手机,取得该商行出具的票据,西安市雁塔区公证处对前述购买行为出具了公证书。该商行业主刘某认可被控侵权产品系其销售。
2011年5月23日,中兴通讯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中兴通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操作计算机,进入www.huaweidevice.comcn,该网页上有华为终端有限公司的标识,并注明版权所有人为华为终端有限公司。在该网页的产品栏目中,有C5110型手机功能、参数等的宣传介绍。
中兴通讯公司认为,华为公司及华为终端有限公司、刘某的行为侵犯其合法利益,于是向西安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华为公司及华为终端有限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以及合理支出共计500万元。
华为公司及华为终端有限公司辩称中兴通讯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生产的产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请求驳回中兴通讯公司的诉讼请求。
刘某称其是按照中兴通讯公司要求备的货,不知道手机内的相关专利问题,并表示如果合法就继续销售,如果不合法,就立即停止销售。
该案审理过程中,中兴通讯公司申请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方案与HUAWEI C5110手机进行比对,就二者对应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或者等同进行司法鉴定,西安中院遂委托陕西西安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是被控侵权产品HUAWEI C5110手机相应的技术特征与ZL200610063434.1发明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或等同。华为公司和华为终端有限公司对该鉴定意见的程序、鉴定方法等提出异议,认为该鉴定结论不具有科学性。但这一主张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西安中院经审理认为,华为公司及华为终端有限公司、刘某侵犯中兴通讯“一种被充电侧检测外部充电电源充电方式的方法及装置”发明专利权行为成立,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华为公司赔偿中兴通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
一审宣判后,华为公司提起了上诉。日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祝文明)